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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男子骑电动车自己摔倒死亡,当地公路局被判16万,你怎么看

男子骑电动车自己摔倒死亡,当地公路局被判16万,你怎么看

男子骑电动车自己摔倒死亡,当地公路局被判16万,你怎么看

小天观点:依据新闻报道中的信息来看,骑电动车男子自己摔死,法院判决公路局赔偿16万,公路局这锅背的有点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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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公路管理部门承担了公路养护的责任,一旦发生涉路安全事故,公路管理部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其实是一种误解。

在公路安全事故方面,存在着两种责任:第一种是,按照《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部门因为公路养护作业、设施安全防护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应该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第二种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公路局作为事故发生路段养护单位,未履行合理限度内的管理义务,其对骑电动车者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公路局承担20%的责任。

这个判决,适用了第一种归责原则,即因公路养护部门未尽到养护职责,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我们应当注意的是,确因公路管理部门养护管理不到位酿成安全事故的,公路部门才应当承担责任。

在本案件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事故现场的照片等证据,证明事发路段道路标线缺失、道路边缘不平整,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但新闻中没有提到,死者的摔倒与道路边沿不平整是否有关系,有多大关系,死者是否因道路边沿不平整而摔倒的。

骑电动车摔倒死亡,也可能与道路没有关系,比如骑电动车过程中突发脑溢血等,如果死者的摔倒与道路不平整没有关系,公路管理部门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家人在骑车行驶过程中突然摔倒死亡,这飞来横祸的打击搁谁身上,谁都难以接受,获得一定的补偿是对死者家属最大的安慰了。

但笔者认为,是否应当由管理部门承担责任,还要看其在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管理部门不是唐僧肉,事故的发生与他们没有关系的话,让他们承担这样的责任,有点讹人的味道了!

对于此事,本人想表达三个观点:

第一,告得对,判得好。民间自古有民不于官斗的说法。自已骑车摔倒死亡,通常情况下,家属一般会自行处理后事。可是文中家属却发现问题,将公路局告上法院,其依法维权的意识值得称赞,其民告官的勇气值得点赞。而法院依法判决,不袒护、不徇私,其公平公正执法行为应该支持。

第二,尸位素餐行不通了。在其位就应谋其政,法院的判决说得好:‘公路局作为事故发生路段养护单位,未履行合理限度内的管理义务,其对贺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作中出现错误就应负责,无可厚非。望亡羊补牢,知错就改。

第三,出行应注意安全。生命是宝贵的,提醒每个行人,要时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西门观点:支持法院判决!

事件大略:2017年1月,贺某骑着二轮电动车行驶至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条道路时,未与其他车辆碰撞而自己摔倒在地,被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家属将公路局告上法庭,原因是道路不平整导致车主摔倒致死,提出索赔88万,最后法院判决公路局,赔偿161596元。

有人说,公路局太冤,自己骑车与他人相撞摔倒在地死亡,却要公路局赔偿,岂不冤枉?

其实,公路局一点也不冤枉。公路局的职责是什么?就是负责把路修好,达到标准。然而,这“修好”的公路却到处坑坑洼洼,崎岖不平,岂能不撞车?

当然,道路不平只是两车相撞,致使一人摔倒在地死亡的次要原因,而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原因应该在两位车主身上。因此,原告要求公路局赔偿88万,法院判决赔偿16万,合情合理合法!

不过,原告除了要求法院赔偿外,如果经交警调查,死者在行驶过程中没有违规,而是另一方车主夫主要责任,那么,死者家属可以另行起诉肇事者,而如果死者也存在错误,那么法院会根据交警部门的调查结果,已发判决赔偿比例。

这个案件值得一提的是,通过这个个案,起码让人们知道,马路发生事故,除了追究双方责任外,如果,道路有问题,还可以追究公路局的责任。

谢谢您的关注,期待您的看法!

男子骑电动车自己摔倒死亡当地公路局被判16万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回顾

1.2017年一月某天,贺某骑电动车行驶至许昌市某一路段时,没有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自己摔倒。抢救无效后身亡!

2.2017年10贺某的父母,妻子,儿子等五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路段的管理部门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8万余元。

事发路段道路标线缺失,道路边缘不平整,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最后法院判决该段公路的管理局承担20%的责任赔偿161596元

确实应该赔偿!养护单位没有尽到一个好的养护职责!

但是主要责任还是他自己,自己摔倒的没有谨慎驾驶,来往车辆应该不少,问什么只有你自己摔倒了!

支持判决,公平公正!

尺有所短,寸有所长,永远报一颗谦卑的心!我是小王!用事实说话!

尺有所短,寸有所长,永远报一颗谦卑的心!我是小王!用事实说话!

自己摔倒,公路局赔偿,应该吗?

事件回顾

2017年1月,骑着二轮电动车的贺某行驶在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条道路上,没有任何肇事碰撞,自己摔倒在地,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10月,贺某父母、妻子、儿女等5名原告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路的管理部门赔偿5名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8万余元。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事故现场的照片等证据,证明事发路段道路标线缺失、道路边缘不平整,存在诸多的安全隐患。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公路局作为事故发生路段养护单位,未履行合理限度内的管理义务,其对贺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死者贺某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道路瑕疵虽客观存在,但也并非完全不能避免,因此死者自身承担主要责任,该路段公路管路局承担20%,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61596元。

公路局飞来横祸,赔偿了16万,到底冤不冤?仔细推敲的话,也不冤枉,路面坑坑洼洼,骑着电动车,左躲右闪,危险性提高不少,虽然驾驶人自己要谨慎行驶,但是路面情况太差,也是不好防范,非常容易出事故。

这件事的发生也是好事,给公路局提了醒,要对不好的路面及时修补才可以免于责任,同时也提醒各位驾驶人员,路面不好的时候要小心慢行,自己的安全首先要你自己负责,无论什么时候,安全都是第一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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